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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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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09:25: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郑行申字第52号 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根

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09:25: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郑行申字第52号

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你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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