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09:25: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郑行申字第52号 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毛根、登封市人民政府、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及赵怀荣房产抵押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行终字第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期间,你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