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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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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庄二组林业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庄二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8:21:47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驿行初字第36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小庄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庄二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8:21:47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驿行初字第36号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

代表人胡建稳,男,汉族。

代表人许道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心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本堂,泌阳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庄二组。        

组长许兴群,男,汉族。

代表人许保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组(以下简称许小庄组)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老庄二组(以下简称许老庄二组)林业行政决定一案,2014年4月23日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本院2014年5月8日受理后,及时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表人胡建稳、许道锋,委托代理人马心广,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本堂、张炎,第三人村民组长许兴群、代表人许保提、委托代理人陈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11日,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告认为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没有档案记载发证依据的事实,属事实不清,颁发中没有颁发程序记载,属程序不当。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撤销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其理由:1、原告持有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颁证程序合法。根据事实和当时的程序要求,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法为原告颁发了该林权证。而现被告以林权证无档案为由撤销该证,理由不能成立。林权证无档案是泌阳县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建立档案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不能由原告承担。2、板桥镇政府(2013)39号《关于板桥镇集体林权证改革的有关情况说明》,根据该文件只有在核发新林权证工作进行后,林业“三定”时期原有集体林权证才能注销,现在板桥镇林改工作并未进行。而被告却依据泌政(2008)25号文件中关于对林业三定时期政府发放的集体林权证一律注销收回的规定将原告林权证予以注销,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背事实、缺乏依据。3、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3日作出的驻政文[2011]46号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的通知》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驿政[2011]4号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驿城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2011年板桥镇就划归驿城区管辖,被告2013年作出此决定书时已没有职权,属于超越职权;且被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2004年)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不属于他们执法范围。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驻政文[2011]46号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泌阳县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的通知》;2、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7日作出的驿政[2011]4号文《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驿城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明板桥镇整建制划归驿城区管辖,被告无职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答辩:泌阳县政府作出的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依法撤销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是因为该林权证未按照林业三定时期中共泌阳县委泌发(1981)058号文件的要求依法按照程序颁发。林权证没有档案记载发证的事实和程序依据,属于事实不清,程序不当。被告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依法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泌政执监字(2013)001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三份;2、调查询问笔录七份;3、胡清和的泌林证字第0113297号、许时青泌林证字第0114546号、胡小广泌林证字第0114529、许时德泌林证字第0114537号和李应贤的林权证;4、板政[2013]39号《关于板桥镇集体林权改革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林改过程中泌阳县林业局没有安排收回集体林权证工作,所以镇政府也没落实此项工作;5、林相图及照片;6、林业局证明及调查笔录。证明没有泌林政字第0113297号林权证档案材料;7、调查报告及泌林文[2013]125号调查处理报告;8、泌发(1981)058号文,泌政[2008]25号文;9、国办发[1981]61号文件;10、驻政复决字[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10组)证据证明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正确。11、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泌阳县人民政府处理笺;13、申诉书;14、受理案件通知书副本;15、驿城区板桥镇许小庄村委许小庄村民组的答辩书;16、[2013]001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处理笺行政执法监督书;17、送达回证;18、送达回执。(11-18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19、《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证明被告的职权及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人诉讼意见:本案林权证的发放程序不符合当时的程序规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以普遍没有档案证明颁证合法,理由不能成立。该林权证存在众多异点,1981年发证时,林权证是打印的编号,而争议的林权证是手写的,且户名是胡清和,但备注栏却是许小庄。该争议山坡一直是我组耕种,有板桥镇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证为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事实方面证据有异议,认为被调查人许兴德证言,是虚假的。说没林权证是不真实的,他是第三人组的村民,不应该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认定林权证有问题。对被告作出的程序无异议。对被告适用法律有异议,法律并未规定县政府有权撤销,只是规定予以纠正。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无异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不否认板桥镇划归驿城区,我们没作出新的决定,只是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本院认证意见是: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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