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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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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朱文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8 15:51:0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5号 原告朱文英,女,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玉(系原告朱文英之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 委

文英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8 15:51:0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牟行初字第5号

原告朱文英,女,汉族,1950年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玉(系原告朱文英之子),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朱则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胜,中牟县公安局法制室干警。

第三人邱建芝,女,汉族,1947年12月31日出生。

第三人刘少忠(系邱建芝之夫),男,汉族,1950年9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福岚,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文英诉被告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文英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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