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7:58:54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8号 原告贾素英,女,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清亮,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炳坤,任主任职务。 原告贾素英诉被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素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