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耐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9 17:56:5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刘耐,女,汉族,1949年6月30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吕少卿,所长。 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耐诉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