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9 17:55: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顺道,男,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书亮,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涛,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建业高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