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7:54: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巧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镇长。 原告张巧立申请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