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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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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立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张巧立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19 17:54: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巧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镇长。 原

张巧立与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9 17:54:4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登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巧立,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镇长。

原告张巧立申请被告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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