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不予立案决定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赵正军与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不予立案决定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7:40:37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南院。 法定代

赵正军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不予立案决定纠纷

提交日期:2014-09-19 17:40:37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南院。

法定代表人张魁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鹏,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芳,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不服不予立案决定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哲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