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7:40:37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6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政府南院。 法定代表人张魁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鹏,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万仓,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惠芳,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商务局、第三人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不服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