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7:39:30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7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150号。 负责人周朝阳,职务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涛,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不服移送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正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