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7:38:26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玉兴,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远,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玉杰,男,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王玉兴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玉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175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愿对本案进行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玉兴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