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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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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远诉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刘志远诉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19 16:29: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远,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

志远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要求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19 16:29:3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远,男,汉族,1962年3月1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乡长。

委托代理人乔顺道,男,君召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志远因诉被告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远以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志远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上诉人刘志远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刘志远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志远负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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