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19 16:10: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郑州市嵩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方,局长。 委托代理人屈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延松,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蔡亚平因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亚平以被上诉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已经接受其意见和建议,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亚平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蔡亚平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二、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亚平承担。一审诉讼费比照二审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伟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