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会明诉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20 08:25:4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巩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会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忠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男,系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凯旋,男,系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李会明诉被告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会明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会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会明承担。 审 判 长 秦凤春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