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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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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书明诉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申请恢复职工身份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告宋书明诉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申请恢复职工身份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20 08:27:19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巩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宋书明,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会,

原告宋书明诉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申请恢复工身份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20 08:27:19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巩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宋书明,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远高,男,系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书明诉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申请恢复工身份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书明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书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书明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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