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20 08:27:19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巩行初字第2号 原告宋书明,男,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万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远高,男,系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书明诉被告巩义市物资总公司申请恢复职工身份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书明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书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书明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