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强拆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20 08:24:5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巩行初字第13号
法定代表人邱允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同杰,男,系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顺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强,男,系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培启,男,系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强拆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省纳海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