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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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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富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原告李富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9-23 13:22:09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富玲,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

原告李富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9-23 13:22:09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济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富玲,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伟彪,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兵,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牛东锋,该局民警。

第三人王小贵,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王明明,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富玲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以下简称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将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王小贵、王明明列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19日分别向被告王屋分局及第三人王小贵、第三人王明明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富玲,被告王屋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兵、牛东锋,第三人王小贵,第三人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王屋分局于2014年4月4日作出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3月8日下午李富玲到承留镇政府将承留镇政府八楼南侧电梯口西第一间屋(原王小贵、左社堂共用办公室)的屋门蹬坏;当晚李富玲又在承留镇政府大院内将王小贵开的轿车(车牌照为豫US1887)后挡风玻璃砸烂;2013年4月3日李富玲再次将承留镇政府八楼南侧电梯口西第一间屋(原王小贵、左社堂共用办公室)的屋门蹬坏,两次均造成门锁、门套线损坏;2014年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在承留镇南姚河西村通往栲栳村铁路桥南,李富玲将王小贵开的轿车(车牌照为豫US1887)前挡风玻璃砸烂,经价格鉴定,王小贵的轿车前挡风玻璃价格为450元。李富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富玲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李富玲诉称:2008年元月1日,其和王小贵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其二人共同生活六年。2013年其发现王小贵有赌博恶习,就多次到不同场合阻止王小贵赌博,最后王小贵不敢在外赌而在他的办公室赌。其去王小贵的办公室是为了阻止王小贵参与赌博。其是推门进入王小贵的办公室的,没有毁坏办公室的门。王小贵为推卸责任狠狠撞门将门撞坏,反说是其把办公室门弄坏了。王屋分局在作出处罚时,不调查,不告知其申辩权利,就认定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对其进行处罚,而对王小贵多次殴打致其多处受伤,却置之不理。王小贵的车是其出钱购买的,2014年2月4日,其要用车而王小贵不让,于是,其在去栲栳村的桥下等王小贵,要求使用车辆,王小贵、王明明父子二人就下车对其进行殴打,为阻止他们逃走,其不得已将车玻璃砸烂。其砸的车是自己的车,没有违反法律。请求依法撤销王屋分局作出的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4]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王屋分局辩称:李富玲存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局对李富玲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小贵述称:李富玲毁坏了其的财物,王屋分局认定的事实属实,对李富玲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第三人王明明述称:王屋分局对李富玲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被告王屋分局在法定期间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其局2013年5月18日询问王小贵的笔录。王小贵陈述了2013年3月8日晚上,承留镇政府的保安给其打电话说李富玲把他的办公室的门蹬坏了,当天22时左右,其开车到政府大楼东侧,李富玲拿东西把车后挡风玻璃砸烂,其发现办公室门锁后的门帮破了,门无法上锁的事实。

2、其局2013年12月3日询问王济清的笔录。王济清证明了2013年3月8日夜里,其去了王小贵与李富玲发生争执的现场,王小贵的车被砸坏,地上有个石头的事实。

3、其局2013年12月12日询问李富玲的笔录。李富玲陈述了2013年3月8日,其用砖砸了王小贵的车的事实。

4、其局2013年12月17日询问刘鹏鹏的笔录。刘鹏鹏证明了李富玲用砖头把王小贵车的后挡风玻璃砸了一个洞的事实。

5、其局2014年4月4日询问李帅的笔录。李帅证明了2013年3、4月份,王小贵的车在其的装饰店贴过后挡风玻璃膜,听王小贵说玻璃是被人砸了的事实。

6、其局2014年4月4日询问孔建兵的笔录。孔建兵证明了2013年4月份左右,王小贵的车在其的修理厂装了一个后挡风玻璃,听王小贵说是他媳妇砸坏的事实。

7、其局2013年5月10日询问左社堂的笔录。左社堂证明了2013年3月8日下午约17时左右,其发现其办公室门大开,门框掉在地上,李富玲一个人坐在屋里,李富玲说她把门给蹬了;2013年4月3日下午,李富玲又把其的办公室门给蹬坏了;其报了案的事实。

8、其局2013年5月14日询问李富玲的笔录。李富玲陈述了2013年3月8日凌晨1时左右,其在路边捡了东西朝王小贵汽车的后挡风玻璃上砸了一下,把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了的事实。

9、其局2013年12月18日询问李富玲的笔录。李富玲陈述了其对王小贵的办公室蹬过两、三回,有一次门框坏了的事实。

10、其局2014年2月4日询问王明明的笔录。王明明陈述了2014年2月4日10时左右,其父亲王小贵和其开车到栲栳村铁路桥南口时,李富玲拿石头朝轿车前挡风玻璃左下角砸了一下,把玻璃砸坏了的事实。

11、其局2014年2月4日询问王小贵的笔录。王小贵陈述了2014年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其和儿子王明明开车到河西的铁路桥时,李富玲拿石头正好砸到轿车前挡风玻璃左下角,当时玻璃就烂了的事实。

12、其局2014年2月17日询问王小贵的笔录。王小贵陈述了2014年2月4日事发时,其同学王松年在现场的事实。

13、其局2014年2月11日询问李富玲的笔录。李富玲陈述了2014年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其捡起一块石头朝王小贵的轿车前面砸了一下,砸住车什么部位,其记不清了的事实。

14、其局2014年2月12日询问李富玲的笔录。李富玲陈述了2014年2月4日上午,其在桥南东边捡了一块石头朝王小贵的轿车前面砸了一下,砸住车的什么部位记不清了的事实。

15、其局2014年2月19日询问王松年的笔录。王松年证明了2014年2月4日10时30分左右,其开车经过承留镇南姚河西村通往栲栳村铁路桥时,堵了很多车,其高中同学王小贵也在现场,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和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在发生争执,王小贵跑到他俩跟前把他俩拉开,其让王小贵把车挪开;王小贵的轿车玻璃被砸坏了没有,其不在意的事实。

16、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4年2月4日事发现场及轿车玻璃被砸状况。

17、车辆行车证复印件。证明豫US1887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小贵,车型为东风雪铁龙牌DC7163RT型轿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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