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继荣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24 16:36:3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陈继荣,男,汉族,1934年5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翠红,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钱忠宝,该区区长 原告陈继荣诉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