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24 15:37:42 执行裁定书 (2014)荥行审字第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淼,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般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荥阳市塔山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印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朋,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人社基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的罚款15797.71元及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与马帅岐、王清云、马吉丽、马铁栓、王清坡等五人劳动关系成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参加失业保险;未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以上五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故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4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人社基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缴纳罚款的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河南印明实业有限公司与马帅岐等五人的劳动关系存在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执行人未参加失业保险;且未为以上五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属违法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荥人社基决字(2014)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闫志恒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张万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