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24 09:33:0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洛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振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书卿,县长。 上诉人赵振江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孟会土字(2011)第036号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为孟津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赵振江起诉的被告为孟津县人民政府,上诉人赵振江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告知赵振江变更被告,上诉人赵振江不同意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驳回上诉人赵振江的起诉。综上所述,对赵振江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冀雅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