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啟彬不服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郭春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24 18:12:50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郏行初字第46号 原告李啟彬,男,1955年7月13日生。 原告宋素彩,女,1959年1月9日生。 法定代表人 杨英锋。 住所地:郏县西大街。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李啟彬不服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郭春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日平中法[2014]155号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该案应当移交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杨红伟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