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09-24 16:44: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新杰,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培叶,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杰,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梁爱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系被上诉人梁爱真之女。 王新杰、杨培叶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王新杰、杨培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杰,被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被上诉人梁爱真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