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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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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杰、杨培叶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王新杰、杨培叶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9-24 16:44: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新杰,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培叶,女,汉族,1954年10月1

王新杰、杨培叶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

提交日期:2014-09-24 16:44:06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新杰,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培叶,女,汉族,1954年10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杰,男,汉族,1969年2月22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梁爱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女,汉族,1970年2月3日生。系被上诉人梁爱真之女。

王新杰、杨培叶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王新杰、杨培叶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杰,被上诉人兰考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被上诉人梁爱真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