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吕雪梅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1 16:14:22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21号 关于原告吕雪梅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湖滨区法院受理后,为使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湖滨区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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