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14 00:09:48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安中行辖字第92号 原告刘李珍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有利于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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