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郭占明诉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1 18:34:3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三行辖字第00012号 关于原告郭占明诉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