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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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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改政、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变更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张改政、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变更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10-15 15:40: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改政,又名张改正

上诉人张改政、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政府不履行变更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15 15:40:18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改政,又名张改正,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党生,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车光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铁锁,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蔡都国土所副所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改政、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因政府不履行变更土地使用证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改政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党生,上诉人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唐铁锁,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张改政住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苗沟村委四组,在本村拥有宅基一处,1996年全县统一办证时,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对张改政的宅基地进行丈量时,未通知张改政到场,1996年3月1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张改政颁发了上集建(1996)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记载东长、西长17.00米(南、北),南宽、北宽11.60米(东、西)。1998年5月,同村村民李仁义(张改政东邻)申请宅基地丈量时,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工作人员在不查清事实和张改政在场的情况下,认定张改政家多占宅基地,上蔡县芦岗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28日作出(芦土)村镇罚字(1998)第234号的“村镇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限期拆除,限6月15日前拆除,罚款500(伍百元)。张改政才发现办证错误,于1998年6月8日书写申请书一份,要求更正登记土地使用面积,申请书上有原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委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和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变更”的字样,且加盖有单位公章。直至1999年10月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也没有为张改政变更登记,期间张改政两次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访反映。2010年2月8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办(2010)2号“关于规范我县城乡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在村庄规划完成前,一律暂停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暂停农村新建住房的审批……。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间张改政对其宅基地的变更多次上访和信访,期间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也多次派人进行调查和进行丈量。并对张改政的宅基地登记提出异议的东邻李仁义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使李仁义在张改政的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在此基础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0日将张改政所持有的上集建(1996)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为上集用(2013)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4年1月21日张改政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确认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拖延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行为违法。二、赔偿要求:1、要求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5.9880万元(父亲张振和、母亲白整和爱人时金霞,共四人,计14年9个月。)。2、要求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父亲张振和、母亲白整和爱人时金霞,共四人,计14年9个月。)。3、给张改政祖宅少登记面积不及时更正和非法给张改政相邻李来喜家多登记宅基宽度,造成张改政家建房不能按正常建,这一切损失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蔡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三项合计175.98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1996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本案张改政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庭审查明,1998年5月张改政发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其办证错误后,于1998年6月8日向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书写申请书一份,要求更正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申请书上有原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委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和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变更”的字样,且加盖有单位公章。直至1999年10月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也没有为张改政变更宅基地登记,期间张改政多次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访反映。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间张改政因其宅基地的变更问题多次上访和信访,期间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也多次派人进行调查和进行丈量。并对张改政的宅基地登记提出异议的东邻李仁义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使李仁义在张改政的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在此基础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0日将张改政所持有的原上集建(1996)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变更为上集用(2013)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已颁发给张改政)。张改政从1998年六月向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书写申请书一份,要求更正登记土地使用权面积至2013年3月10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张改政变更土地使用证,时间长达14年零9个月。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更正行为完全违背1996年《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张改政请求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拖延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行为违法,应予以支持。张改政诉讼请求的第二项:要求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赔偿拖延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给张改政造成的损失175.988万元。由于张改政在庭审中只提供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无提供其申请赔偿金额的相关证据、票据。其赔偿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原告在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的规定。故张改政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拖延为张改政办理土地更正登记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张改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