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15 15:39:1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114号 法定代表人余跃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锐,正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振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 一审第三人王喜梅,女,汉族,1969年8月8日生。 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梁红锐、张玉川,被上诉人杨振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原告杨振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原告杨振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准予一审原告杨振军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