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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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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15 15:39:1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正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余跃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锐,正阳县公安局法制室

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5 15:39:1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驻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正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余跃升,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锐,正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振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生。

一审第三人王喜梅,女,汉族,1969年8月8日生。

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梁红锐、张玉川,被上诉人杨振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一审原告杨振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自愿撤回上诉、一审原告杨振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准予上诉人正阳县公安局撤回上诉;

三、准予一审原告杨振军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代理审判员  马 国 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