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10-15 15:32:4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 诉

上诉人新蔡县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15 15:32:4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蔡县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徐廷华,男,汉族,1956年4月18日。

诉讼代表人徐永超,男,汉族,1949年9月28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章,新蔡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甘仁力,院长。

委托代理人石本忠,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委徐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徐庄村民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庄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徐廷华、徐永超,被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延章,被上诉人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的法定代表人甘仁力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本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做出新政文〔2013〕224号《关于棠村卫生院与徐庄村民组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载明:经县国土局调查,该争议的土地位于棠村镇棠村街南段省道西侧,面积17亩,原属于徐庄村民组,1968年、1976年先后经县、公社、生产大队三级领导按照当时政策同意征用并给予过一定补偿。1968年根据上级精神在新蔡县建设战备医院,其中棠村一所,经费由上级政府拨,当地政府供地;1976年征地8.4亩,卫生院给予每亩55元补偿。同时棠村卫生院提供了县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清查国有资产时,棠村卫生院向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缴纳房权证费、工本费票据一张,1996年缴纳国有资产房屋登记费票据一张,1996年棠村卫生院向原县土地管理局缴纳国有资产土地登记费票据一张。本机关认为,该争议的土地是1968年、1976年经县、公社、生产大队三级领导按照当时政策同意征用并给予过一定补偿。徐庄村民代表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2次征用该宗土地是征用或租赁;棠村卫生院系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该土地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6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该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归棠村卫生院。

一审法院查明:新蔡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中确权的徐庄村民组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争议土地位于新蔡县棠村镇棠村街南段省道西侧,东至棠村邮政所,西至棠村计生所,南至棠村街道,北至徐庄耕地,面积共17亩,该土地原属于徐庄村民组所有。1968年根据上级精神在新蔡县建设四个战备医院,棠村卫生院是其中的一个,当时由上级政府拨付经费,当地政府提供土地8.6亩(征用徐庄村民组土地)建成了现在的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1976年,因扩建棠村卫生院及家属院进行二次征地8.4亩,棠村卫生院给予每亩55元补偿。之后,争议土地由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至今。2013年6月棠村镇中心卫生院整修门诊楼时,与徐庄村民组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同年6月24日,棠村卫生院向新蔡县人民政府申请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经该县国土局对该争议土地调查后,县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新政文(2013)224号文件,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归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徐庄村民组不服该土地确权决定,于同年12月6日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决(2013)258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文(2013)224号文件。徐庄村民组收到该复议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新政文(2013)224号处理决定,并责令新蔡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确认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占用的17亩土地的所有权至今仍归徐庄村民组的事实;3、责令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因占用徐庄村民组集体土地8.4亩,从1982年至今的租赁费126万元(按农作物纯年收益1400元×30年×3倍计算得出)。另查明:新蔡县卫生局下属的各卫生院在建院之初至1965年均为全民性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错误的强制下放变更为集体性质单位。1987年12月20日新蔡县卫生局向新蔡县委申请将含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在内的下属各卫生院变更为全民性质,1988年1月15日,新蔡县委下发新发(1988)003号文件,同意将含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在内的新蔡县二十三个乡镇卫生院恢复为全民事业单位。1996年5月21日,棠村卫生院所占用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已由新蔡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国有资产进行了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徐庄村民组认为新蔡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确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故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徐庄村民组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争议的土地是1968年、1976年经新蔡县棠村人民公社及生产队按照当时的政策征用并交给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至今。而且在1996年棠村镇中心卫生院所占用的争议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已被新蔡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国有资产登记。所以,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取得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在第二次的土地征用时,徐庄村民组也收到补偿款项,其称是土地租金,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使用的土地为租用徐庄村民组土地的事实存在。按照当时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政府征用后单一行政划拨,故徐庄村民组所诉称的事实不成立。在县政府收到徐庄村民组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的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争议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调解、确权,履行了土地确权的程序,新蔡县人民政府对本案争议土地确权程序合法。徐庄村民组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因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6月份,新蔡县人民政府在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争议进行了确权,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新政文(2013)224号文件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徐庄村民组要求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占用土地租赁费用126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县政府在处理徐庄村民组与新蔡县棠村镇中心卫生院的土地权属确权纠纷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正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对徐庄村民组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省新蔡县棠村镇徐庄村徐庄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