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贾桥三组)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贾桥三组)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10-15 15:22:3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三居民组(以下简称贾桥三组)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15 15:22:3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驻行终字1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申贵民,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姬俊枝,女,汉族,1953年10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盖永喜,男,汉族,1941年7月15日生。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贾桥居委会第三居民组(以下简称贾桥三组)因土地行政注销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上诉人贾桥三组的负责人申贵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计红,被上诉人姬俊枝及其委托代理人盖永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25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2013]163号文件,即《关于注销姬俊枝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认定,姬俊枝持有的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该宗地位于白云大道南段西侧,土地面积为134.4平方米,用途为门面。经走访询问当事人,查阅该宗地地籍档案,发现姬俊枝在办理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赵锦龙签字并加盖东关居委会三居民组印章的两份证明,一份是假造的,另一份证明内容也是假的,而且该土地使用证办理时,界址人也没有到现场签字。根据以上事实,该证存在违法情节。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法注销姬俊枝持有的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姬俊枝系贾桥三组居民。2003年姬俊枝以1987年上蔡县东大街被扩时,其老宅基被拆迁,本组在位于东临白云大道、西邻过道、南邻过道、北邻杨海深,东西宽16.8米,南北长8米,安置了面积为134.4平方米的新宅基地为由,持时任组长赵锦龙的证明两份(均加盖有贾桥三组原印章)及其他相关证明,向上蔡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姬俊枝申请,经过调查审核,于2003年5月23日为姬俊枝颁发了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东至白云大道,西至姬俊枝,北至杨海深,南至过道3米,东西长16.8米,南北长8米,面积为134.4平方米。贾桥三组得知上蔡县人民政府就该宗有争议的土地为姬俊枝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多次向上蔡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姬俊枝颁发的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针对贾桥三组所反映的情况及诉求,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姬俊枝领取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2013年8月26日到河南省豫南监狱对正在服刑的原任贾桥三组组长赵锦龙进行调查。调查时,赵锦龙对其中2003年4月15日的一份证明予以否认,而对于2002年6月13日的一份证明是否为其出具则含糊其辞,对于两份证明中所加盖的“东关居委会三居民组”印章的真实性并未否认。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根据贾桥三组申请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2013年10月18日姬俊枝收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告知书”,告知姬俊枝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姬俊枝以就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已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告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不参加听证”。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上政土(2013)163号《关于注销姬俊枝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该决定认定:姬俊枝在办理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中,赵锦龙签字并加盖东关居委会三居民组印章的两份证明,一份是假造的,另一份证明内容也是假的,而且该土地使用证办理时,界址人也没有到现场签字。根据以上事实,该证存在违法情节。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依法注销姬俊枝持有的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姬俊枝对此不服,致本案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蔡县人民政府具有依法注销原发土地证书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贾桥三组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姬俊枝颁发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有误,要求上蔡县人民政府依法注销,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姬俊枝申请办理该证时所提供的署名赵锦龙的两份证明进行核查,核查时赵锦龙对其中2003年4月15日的一份证明予以否认,而对于2002年6月13日的一份证明是否为其出具则含糊其辞,对于两份证明中所加盖的“东关居委会三居民组”印章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同时上蔡县人民政府及贾桥三组亦对两份“证明”中加盖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上蔡县人民政府未进一步查证即以姬俊枝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存在违法情节,作出上政土(2013)163号《关于注销姬俊枝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姬俊枝要求撤销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13)163号《关于注销姬俊枝上国用(2003)字第26301918号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二、由上蔡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姬俊枝使用土地的来源,原贾桥三组组长赵金龙于2002年6月13日、2003年4月15日出具的两份证明,两份证明的笔迹截然不同。通过调查核实,赵金龙否认证明的真实性,证明上的村组公章也不是其加盖的。2、当时办理土地证时,土管部门工作人员也未深入调查,出具的调查报告不真实。均不能证明姬俊枝使用土地的合法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