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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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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政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张改政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17 09:29:2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改政,又名张改正,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苗沟村委四组

张改政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

提交日期:2014-10-17 09:29:21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改政,又名张改正,男,汉族,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苗沟村委四组。

委托代理人许党生,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司法工作人员。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车光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猛,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铁锁,上蔡县卧龙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原告张改政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改政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党生,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文慧,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冯猛、唐铁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村拥有一宗祖宅,东、西长17.30米,南、北宽12.05米,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6年3月1日为原告颁发了上集建(1996)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记载东长、西长17.00米,南宽、北宽11.60米。由于当时办证是全县统一办证,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丈量时,未通知原告在场,导致丈量的东西宽度和南北长度与实际祖宅占地面积不符,东长、西长相差0.3米,南宽、北宽相差0.45米。原告领到证后,轻信被告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也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错误。1998年5月,同村村民李仁义(邻居)申请丈量时,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工作人员在不查清事实现状的情况下,草率认定原告家多占宅基地,下达拆除通知书,并强行多丈量给相邻李仁义家,造成侵占原告家的利益。原告当时才发现办证的错误,及时向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反映了事实情况,经过调查,时任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刘雪琴所长承认办证错误,承诺拆除其非法让李仁义家多占地的建筑部分,并负责更正原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原芦岗乡土管所的要求,原告于1998年6月8日书写申请书一份,要求更正登记土地使用面积,申请书上有原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委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和原上蔡县芦岗乡土管所签署“情况属实,同意变更”的字样。从此之后,原告开始了长达14年9个月的更正登记之路,期间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原告和家人多次到原芦岗乡土管所及后来变更为卧龙土管所和上蔡县国土资源局要求进行更正登记,其单位工作人员的答复从刚开始的搪塞,到时机不成熟不方便更正,再到政策变化不能更正,又到相邻有纠纷无法更正为由(因十多年相邻纠纷是被告错误办证后又非法给原告相邻李仁义家多丈量、给相邻李来喜家多登记宅基宽度侵占原告家祖宅造成的)。为让原告息访,最终在相邻有纠纷不签字的情况下,被告于2013年3月10日为原告颁发了上集用(2013)第2410217号土地使用证,历时14年9个月,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给原告全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七)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确认二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二、赔偿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5.9880万元(父亲张振和、母亲白整和爱人时金霞,共四人,计14年9个月。)。2、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父亲张振和、母亲白整和爱人时金霞,共四人,计14年9个月。)。3、给原告祖宅少登记面积不及时更正和非法给原告相邻李来喜家多登记宅基宽度,造成原告家建房不能按正常建,这一切损失二被告应当负责,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三项合计175.9880万元。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张改政);2、上集用(1996)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土地档案一套;4、1998年6月8日申请书;5、1999年4月3日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委证明;6、1999年4月13日上土访字(99)第11号群众来信处理意见书;7、1999年9月23日上土访字(99)第33号群众来信处理意见书;8、2012年8月30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两份;9、2012年12月16日上蔡县芦岗乡苗沟村委;10、2013年1月15日上蔡县卧龙国土资源所证明;11、2013年4月28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2、2013年12月9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13、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14、上集用(2013)字第241021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5、1998年5月28日上蔡县芦岗乡人民政府作出(芦土)村镇罚字(1998)第234号“村镇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16、上公(卧)行罚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递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二被告辩称,政府在接到县群工部转交的张改政要求更正登记的申诉书后,立即交由管辖权的卧龙国土所进行调查,该所多次到现场进行丈量,并要求四邻签字确定边界。但其四邻认为与张改政存在界址不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让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不愿到现场指界,更不愿签字。被告作为土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证,否则行为违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在土地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虽然张改政是在自己的原宅基地上进行更正,但只要有人提出土地权属争议,我们均应当先解决争议再发证,这是法律规定。对此,二被告为张改政宅基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其东邻李来喜在张改政的地籍调查表上签字,这也是二被告努力的结果。因为县政府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发展,一直停止发证,仅为张改政发证是空前的。原告张改政所诉二被告一直行政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问题,二被告认为原告张改政的土地使用证虽然没有更正,但其一直实际使用,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没有及时为其更正主要原因是土地存在争议,而非二被告工作怠慢造成的,其要求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