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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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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18 10:42:10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杞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

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美英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8 10:42:10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杞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

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

原告美英,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生。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泓麟、姜文莹,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汴行初字第61号裁定书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卫泓麟、姜文莹、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兰政文(2013)36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批准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试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变更,同意增加范寨、秦寨、贺庄为拆旧复垦区……同意变更建新区面积42.7447公顷,因本次权属调整将原建新区范寨、秦寨、梁寨土地变更为黄口村土地,故建新区位于黄口村。……

原告不服,诉称,涉案土地所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被告无权作出批复。堌阳镇人民政府在没有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公然侵占农民的集体土地,直接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明显违法。堌阳镇人民政府在变更规划前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上报,被告作出同意的批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兰政文(2013)36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兰政文(2013)36号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是对堌阳镇固政文(2013)15号《堌阳镇人民政府关于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本身并不处分原告的权利义务,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五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

审  判  员    卢志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