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8 10:41:35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杞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张常信,男,汉族,1946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兵战,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生。 原告汤桃力,男,汉族,1950年6月1日生。 原告王剑波,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卫泓麟、姜文莹,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周辰良,县长。 委托代理人程伟、高君豪,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诉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已立案受理了五原告要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一案,本案中五原告主张的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自行撤销其作出的《兰考县人民政府关于堌阳镇黄口村等6个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变更的批复》,五原告的起诉属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常信、周兵战、汤桃力、王剑波、陈美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世友 审 判 员 孔 方 审 判 员 卢志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