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17 22:06: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4号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0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方新立,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静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152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