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17 16:47:38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信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克民,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李淮,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林,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淮滨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乾,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祝强,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机构代码: 41944521—X 法定代表人范志福,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祝强,该中心市场管理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丁长玉,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克民因被上诉人张庆林诉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克民及委托代理人李淮,被上诉人张庆林及委托代理人张洪乾,被上诉人淮滨县人民政府、淮滨县房产管理中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许立杰 审 判 员 李洪宇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