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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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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散、张作善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各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张文散、张作善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各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17 09:32:1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文散(吴文散),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5日,住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三组。现住

张文散、张作善诉上蔡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各子颁发集体地使用证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17 09:32:18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4)上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文散(吴文散),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5日,住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三组。现住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拐子村475号。

原告张作善,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2日,住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男,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建辉,男,县长。

第三人张各子,男,汉族,生于1942年12月17日,住上蔡县朱里镇供销社家属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7日,住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三组。与第三人系父子关系。

原告张文散、张作善不服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为第三人张各子颁发上集建(19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地使用证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作善、张文散的委托代理人刘松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张各子的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十日为第三人张各子颁发上集建(19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张各子;地址:伍张三组;图号:46;地号:268;土地类别:宅基地;用地面积:287;其中,建筑占地:80;用途:宅基地;四至:东过道;南张平均;西过道:北张法水;批准使用期限:长期;备注:超标准占地:120平方米;长18.4,宽15.6。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依据和行政答辩状。证据材料有:张各子的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依据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土地登记规则(95修正)。

原告张文散、张作善诉称,一九五一年县政府为二原告的祖父张丙申颁发了第194号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记载有草房三间,东至张流柱,西至过道,南至张九,北至大路。南北宽五弓三尺七寸,折8.95米;长十七弓一尺半,折28.58米;面积255.79平方米。七五年发大水草房倒塌,又无钱在老宅建房,原告张作善当时有房子三间,一家人都在该房子里居住。八十年代生产队搞双调,生产队调给二原告老宅五间,因当时二原告的父亲无钱建房,二原告的大伯又有病没人照顾,原告张文散去照顾大伯,该宅基地上一直未建房,但栽种的有树木,分配的此处宅基一直扣原告张作善的责任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居民一户一处,此处老宅应归属原告张文散管理使用。九十年代之后,原告张作善多次到朱里所申请办理老宅的土地使用证,但土地管理所一直不予办理。二000年原告发现第三人把原告栽种的树木砍掉,自己在老宅上种树,以此发生纠纷。原告一直不知道被告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二0一二年秋,原告到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才得知被告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建(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张文散至今没有宅基地,该宅基是原告家老宅,现应由原告张文散管理使用。第三人张各子系商品粮户口,不符合分配宅基地的条件。被告不调查,违法为第三人颁发此证。此证明显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张文散、张作善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张文散的身份证及全家户口簿复印件。2. 张作善的身份证及全家户口薄复印件。3. 五一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4. 上集建(1992)字第052023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 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6. 张各子户籍证明。7. 张毛妮的证言及身份证。 7. 张根的证言及身份证。8. 张留根的证言及身份证。9. 张现听的证言及身份证。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辩称,其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用(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系第三人所在的村组分配所得,该分配由村委统一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居民建住宅,一户一处分配宅基地。第三人从分户表上显示是朱里镇伍张三组村民,有法定的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条件。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的村委同意,朱里镇政府朱里土地管理所的初审,上蔡县土地管理局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并未侵犯被答辩人宅基使用权。二被答辩人称现争议地系自家老宅,经村委规划已经进行了调整,被答辩人张文散如未有宅基地可向所在村委、村组申请分配。二被答辩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张各子述称,其持有的上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上集建(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是所在村组、村委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其有三个儿子,根据法律规定,三个儿子均到分户年龄。这块宅基地是其和二儿子张宏图共同管理使用的,其他两个儿子也各自分配的有宅基地。由于二儿子一直在外地打工,现争议地一直没有建房,但种上了树。原告张作善在村中有宅基地(两处),一处建了房,另一处种上了树。村委、村组已经进行了调整,他对现争议地不具有再使用的权利。原告张文散是张作善的弟弟,他早年就到许昌市鄢陵县马(栏镇)兰乡南吴拐子村落户,在那里分配的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娶妻生子。他现在改名吴文散,在当地有户口,他已不是我村人,不应当享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县政府根据村组分配,村委规划为我分配宅基一处,并且和我二儿子一直共同使用,为我审批发证是正确的。其认为二原告在不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情况下,无权对我提起撤销土地使用证的权利。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秉公执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张各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 张各子的身份证复印件。。2. 张宏图的户口薄复印件。3. 张建伟户口薄复印件。4. 张平超的身份证复印件。5. 照片三张。6. 上集建(1997)字第052026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7. 吴文散的户藉证明。8. 上蔡县朱里镇东伍张村民委员会证明。9. 上蔡县朱里供销合作社证明。

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村料有:1.现场勘验草图一份。2. 对张文散的询问笔录。3.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以下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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