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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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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诉岳永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诉岳永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0 14:15: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7号 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岳永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诉岳永立、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4:15:5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通知书

(2014)郑行申字第7号

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诉岳永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不服工商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以省工商局仅对材料作形式审查错误为由,撤销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依据。2、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无需岳永立签字,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本案争议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变更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应予维持。3、原审判决撤销原股东刘帆和蔡伯乾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复查查明:一、本案2013年6月20日做出的(2013)郑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后,省工商局于2013年7月30日公告撤销2006年4月27日做出的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杨广州恢复为岳永立。原营业执照作废。二、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时提交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广州。三、以岳永立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声明对原审判决服判息诉、从未提起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岳永立作为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对原审判决服判息诉,从未申诉。杨广州以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条件,亦非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河南捷成万和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驳回你公司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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