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屯等19名与新郑市龙湖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10-20 10:23:1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新行初字第25号 原告赵喜屯,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 原告乔军营,男,1969年3月9日出生。 原告乔列江,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 原告张廷学,男,1966年9月9日出生。 原告李喜群,男,1964年3月6日出生。 原告乔中磊,男,1981年4月21出生。 原告荆振兴,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董武臣,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王庆五,男,1967年7月7日出生。 原告张土山,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 原告乔刘彦,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 原告马保奇,男,1962年7月3日出生。 原告赵军建,男,1978年7月9日出生。 原告赵发群,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 原告王三虎,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 原告李喜委,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 原告翟玉军,男,1970年8月3日出生。 上述十七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