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0 17:57:2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冯昕,厅长。 委托代理人郭红迎,该厅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诉河南省民政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赵正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赵正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