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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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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亚平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原告蔡亚平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0 17:45:5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初字第115号 原告蔡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

原告亚平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7:45:5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初字第115号

原告亚平,男,汉族,1956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伏瞻,省长。

委托代理人宋明,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蔡亚平不服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驳[2014]108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亚平,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复驳[2014]108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注:蔡亚平)不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信访答复书》,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4 年3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财产保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对省事管局侵犯申请人房屋居住风的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被申请入转来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答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导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投诉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蔡亚平诉称:一、豫政复驳[2014]108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不清,把原告的财产保护申请认定为信访投诉,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二、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法律运用错误,应当运用《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却错误运用《信访条例》。请求撤销豫政复驳[2014]108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4年2月蔡亚平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递交的《财产保护申请》,证明原告提起的是财产保护申请,指向的是房屋调整行为,不是信访;2、豫政复决[2013]2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复议认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授权的房屋管理机关,有权对省直机关公有住房作出调整;3、(2014)郑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授权的公有住房管理机关,省政府对其当然有查处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辩称:2014年3月5日,被答辩人不服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 年2月19日作出的《信访答复书》,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财产保护申请”,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事管局侵犯被答辩人房屋居住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答辩人信访投诉事项是否处理、如何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泱》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答辩入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渎定受理条件。答辩人根据《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答辩人。综上,答辩人所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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