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俊雨诉被上诉人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房改批复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7:39:05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俊雨,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有哲,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义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宏,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农业厅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农场局。 法定代表人张鹏举,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洪,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俊雨因房改批复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