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海山等21位族民、渠下村第一村民小组、渠下村委会、侯会生与武陟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21 15:43:4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海山等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侯海山,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负责人云和平,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旺龙,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迎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毛博,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奔,武陟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平,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侯会生,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侯占仁,男,汉族,195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上诉人侯海山等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第一村民小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武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侯海山等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侯氏祠堂侯氏21位族民、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第一村民小组诉武陟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培军 审 判 员 乔洪立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