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1 14:50:4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楚春山,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河阴路16号院2号楼014号。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吴玉沛(实习律师),河南省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河,武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振东,武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楚春山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程建军作为扣车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未追加程建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漏列当事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培军 审 判 员 乔洪立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