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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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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21 14:50:4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楚春山,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河阴路16号院2号楼014号

楚春山诉武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21 14:50:42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焦行终字第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楚春山,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河阴路16号院2号楼014号。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吴玉沛(实习律师),河南省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陟县公安局。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魏,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清河,武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振东,武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楚春山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程建军作为扣车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未追加程建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漏列当事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培军

审  判  员  乔洪立

审  判  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颖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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