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正军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复议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8:02: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希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仝凤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宇航,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和,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元斌,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正军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行政复议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二七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赵正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正军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各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