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建卫诉被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张书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8:01:1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卫,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张元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志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建卫与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张书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新密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张建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卫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建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