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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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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建卫诉被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王冠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上诉人张建卫诉被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王冠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0 18:00: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卫,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张建卫诉上诉人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王冠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0 18:00:0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郑行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卫,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密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元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志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宗超,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王冠鹏,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建卫与新密市公安局、第三人王冠鹏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新密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张建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卫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建卫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建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刘紫娟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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