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2 10:40:46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周行终字第97号 法定代表人王如义,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相民,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生,住商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雷保国,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 诉讼代表人雷永旭,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男,职务县长。 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双方己和解,现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审查,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不再生效执行; 二、准许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北坡村第五村民组撤回一审起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商水县汤庄乡供销社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郭金华 审 判 员 王静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