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2 10:44:07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辖字第37号 董书光诉嵩县房地产管理所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嵩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伊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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