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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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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规划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上诉人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规划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10-27 18:37:46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局

上诉人临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10-27 18:37:46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漯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赵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学仁,男,汉族,1951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文霞,女,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薛学仁之妻。

上诉人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规划行政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鹏,被上诉人薛学仁及其委托代理人文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茹重岩

审  判  员    杨国庆

审  判  员    李胜利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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