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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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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敬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原告张学敬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4 16:32:4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66-2号 原告张学敬,男,汉族,1937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梅,女,汉族,1971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

原告张学敬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房屋收公告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4 16:32:47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汴行初字第66-2号

原告张学敬,男,汉族,1937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军梅,女,汉族,1971年6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张学敬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收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敬的委托代理人张军梅、殷清利,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并对外发布《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天成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商丘市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有房地产一处。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所发布公告未明确征收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征收人的强制性规定。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不是明确、合法的行政主体,其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告未列明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法律依据不明。原告房屋完好,不属于危房,被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危房认定,因此所作征收决定和公告无事实依据。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设置的临时机构,即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法律责任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辩称,该公告不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所作,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也不是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外发布《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天成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通知如下:

一、二期征收范围:商丘市水电安装公司等。

二、征收部门: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共60天。

四、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主动完成搬迁。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7月8日,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关于撤销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关于天成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的决定。该决定称,虽然该公告的本意为通知被征收人及时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该公告第七条的内容超出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职权范围,应当予以纠正,故决定撤销该公告。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将该撤销决定送达原告。

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系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下属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组于2010年成立。成立文件显示,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决定成立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外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系报经梁园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区政府下属非法人组织,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批准其成立的区政府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自行撤销了该公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应对该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天成家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作出的《天成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关于天成家园项目二期实行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何卫斌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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