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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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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守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原审原告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守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4 16:25: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宗家桢,县长。 委托

原审原告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被告杞县民政府、原审第三马守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4 16:25: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终字第54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宗家桢,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辉,杞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第二村民组(下称第二村民组)。

负责人王书动,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葛岗镇十里岗村第三村民组(下称第三村民组)。

负责人李国松,组长。

原审第三人马守振,男,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

原审原告第二村民组、第三村民组诉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守振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07)杞行初字第9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马守振向杞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杞县人民法院经复查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杞行监字第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杞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杞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杞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辉,被上诉人第二村民组组长王书动、第三村民组组长李国松,原审第三人马守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何卫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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