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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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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战军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原告王战军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24 16:22: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3号 原告王战军,男,汉族,1931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武,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 委托

原告王战军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偿决定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24 16:22: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3号

原告王战军,男,汉族,1931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武,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

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原告王战军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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