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2014-10-24 16:22:12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73号 原告王战军,男,汉族,1931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武,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沈长顺,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 法定代表人梁东雁,区长。 原告王战军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赵晓松 审 判 员 王智剑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喆 |